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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用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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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移动政务平台系统 ——【论政】
用户协议
欢迎使用上海市经信委移动政务平台系统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提示:在使用服务之前,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移动政务平台系统—【论政】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将以加粗字体显示,您应重点阅读。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经信委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一、缔约主体
本协议由通过“论政”客户端软件及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缔结。
二、协议内容和效力
1、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隐私政策、各项政策、规则、声明、通知、警示、提示、说明(以下简称“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信委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制订、修改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立即取代原协议及规则并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论政”服务,如您继续使用“论政”服务或进行平台上的任何网站活动,即表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三、服务内容
1、本服务内容包含支持通讯录、即时通讯、在线会议、阅读资讯文章等技术功能,这些功能服务可能根据用户需求的变化,随着因服务版本不同、或服务提供方的单方判断而被优化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
2、同时,经信委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或服务任何部分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修改、转移的权利。您同意,对于上述行为,经信委均不需通知,并且对您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注册及账号管理
1、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实际使用服务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勿使用服务,否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经信委有权注销(永久冻结)您的账户。
2、您注册时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和反映当前情况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您理解并同意,您承诺注册的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冒充他人,不得未经许可为他人注册,不得以可能导致其他用户误认的方式注册账号或设置”论政”号,不得使用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用户名(包括但不限于涉嫌商标权、名誉权侵权等),否则经信委有权不予注册或停止服务并收回账号,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您可以使用您提供或确认的手机号作为账号进行注册,并承诺注册的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冒充他人进行注册,不得未经许可为他人注册,不得以可能导致其他用户误认的方式注册账号,不得使用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用户名进行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涉嫌商标权、名誉权侵权等),否则经信委有权不予注册或停止服务并收回账号,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您了解并同意,“论政”注册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经信委,注册完成后,您仅获得账号使用权。“论政”账号使用权仅归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被提供予他人使用,否则,经信委有权立即不经通知收回该账号,由此带来的因您使用本服务产生的全部数据、信息等被清空、丢失等的损失,您应自行承担。若情节严重,经信委有权追法律责任。
5、在您成功注册后,经信委将根据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确认您的身份。您应妥善保管您的终端及账户和收取到的手机验证码,并对利用该账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端聊天或提交各种会议申请、分享资讯或图片等)负全部责任。您承诺,在账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将立即通知经信委,且您同意并确认,经信委不对上述情形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遗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经信委的同意,否则,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
6、经信委根据本协议收回或取消账号后,有权自行对账号相关内容及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无需就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使用规范
1、用户充分了解并同意,经信委仅为用户提供服务平台,您应自行对利用服务从事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相应地,您应了解,使用“论政”服务可能发生来自他人非法或不当行为(或信息)的风险,您应自行判断及行动,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2、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流量费、通信服务费等。
3、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您承诺不对本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及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4、您承诺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4.1 上载、传送或分享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i) 含有虚假、诈骗、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j)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4.2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陈述或谎称与任何人或机构有关;
4.3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经信委或其关联机关所传送;
4.4 将依据任何法律或合约或法定关系(例如由于雇佣关系和依据保密合约所得知或揭露之内部资料、专属及机密资料)知悉但无权传送之任何内容加以上载、传送或分享;
4.5 将涉嫌侵害他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之内容上载、传送或分享;
4.6 跟踪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 或通过本服务向平台用户发送大量信息;
4.7 将任何广告、推广信息、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信件”、“连锁信件”、“直销”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劝诱资料加以上载、传送或分享;供前述目的使用的专用区域或专用功能除外;
4.8通过本服务向其他非平台用户转发大量平台信息;
4.9 违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的行为;
4.10 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5、您承诺不对本软件和服务从事以下行为:
5.1 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5.2 干扰或破坏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连线之服务器和网络,或违反任何关于本服务连线网络之规定、程序、政策或规范;
5.3 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5.4 通过非经信委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5.5 自行、授权他人或利用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等进行干扰。
6、您承诺,使用”论政”服务时您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规则)。
7、您同意并接受经信委无须时时监控您上载、传送或分享的资料及信息,但经信委有权对您使用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信息、中止或终止服务,及向有关机关报告。
8、您充分了解并同意,您必须为自己注册帐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您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您应对使用本服务时接触到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经信委无法且不会对您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9、如果经信委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您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信委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账号,限制、暂停、终止您使用部分或全部本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服务费用
1、您应当自行支付使用本服务可能产生的上网费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通讯费、信息费等。
2、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软件中的呼叫用户手机及座机时,经信委方需通过移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提供服务,运营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向用户收取一定通信费用(如用户处于异地漫游状态时需支付漫游接听费用)。
3、您理解并知悉,您在发起“论政”单人或多人通话时需消耗您少量流量,当接通电话后将不再消耗您任何流量。
七、服务中止或终止
1、您同意,鉴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经信委有权随时中止、终止或致使中止终止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对于免费服务之中止或终止,经信委无需向您发出通知。
2、您了解并同意,经信委可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设备、设施和软硬件进行维护或检修,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平台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止,经信委无需承担责任,但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如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经信委可立即对用户中止或终止服务,并要求用户赔偿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3.1 用户违反第四条之注册义务;
3.2 用户使用收费网络服务时未按规定支付相应服务费;
3.3 用户违反第五条服务使用规范之规定。
八、隐私政策
1、您在”论政”服务注册的账户具有隐私保护功能,以确保您基本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您妥善保管账户及个人手机。
2、经信委努力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使您存储在”论政”中的信息和通信内容不会被泄漏、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但不限于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我们对可能接触到信息的员工或外包人员也采取了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岗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权限控制,与他们签署保密协议,监控他们的操作情况等措施。经信委会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经信委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您的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 但同时也请您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绝对完善的安全措施,请妥善保管好相关信息。
3、经信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您在本软件及服务中数据的最长储存期限、服务器中数据的最大存储空间等,您应当保管好终端、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内容,经信委对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或被盗以及在本软件及服务中相关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不承担责任。
九、知识产权
1、您了解及同意,除非经信委另行声明,本协议项下服务包含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经信委或其关联公司所有。
2、您应保证,除非取得经信委书面授权,对于上述权利您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出售、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原始码等的行为。若经查实,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3、“论政”服务涉及的Logo、“论政”、等文字、图形及其组成,以及经信委其他标识、徵记、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经信委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用户未经经信委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您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十、有限责任
1、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经信委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2、经信委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3、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经信委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4、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经信委不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止,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4.1 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
4.3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4.4 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4.5 其它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5、您充分了解并同意,鉴于互联网体制及环境的特殊性,您在服务中分享的信息及个人资料有可能会被他人复制、转载、擅改或做其它非法用途;您在此已充分意识此类风险的存在,并确认此等风险应完全由您自行承担,经信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您了解并同意,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来自任何他人的包括威胁性的、诽谤性的、令人反感的或非法的内容或行为或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包括知识产权)及匿名或冒名的信息的风险,基于服务使用规范所述,该等风险应由您自行承担,经信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如果经信委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您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信委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暂停、终止您使用”论政”账号及服务,限制、暂停、终止您使用部分或全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与团体或成员的所属关系,删除通信录、限制发送消息或添加好友等),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2、您同意,经由您通过客户端服务上载、传送或分享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使用本服务其他功能)所造成的违反本平台协议,或您侵害他人任何权利因而衍生或导致任何第三人向经信委及其关联公司、关联机关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律师费),都将由您个人承担。
十二、有效通知
1、经信委向您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2、您同意,您向经信委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移动政务平台系统对外正式公布或以12.1条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经信委认可的其他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三、争议解决及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2、经信委“论政”由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3、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纠纷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用户和经信委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经信委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经信委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经信委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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